2009年8月24日,格力因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構成虛假宣傳。具體判決如下:重慶格力電器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重慶美的空調銷售公司經濟損失和其他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000元,并且在《重慶商報》上刊登聲明,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據悉,事情的緣起2009年3月6日,格力空調在《重慶晨報》報紙和網絡上發(fā)布的廣告中含有“3天格力空調銷售突破15萬套,市場占比達81%,空調專賣系統(tǒng)格力市場占比97%”等語句,但美的空調重慶分公司稱,其廣告數據來源與2009年3月5日格力公司出具的《報告》所涉及的數據不一致,并且五大家電市場的市場占比情況與格力公司提交的實際銷售情況不一致,構成了虛假宣傳。此宣傳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格力空調占據了空調市場絕大部分的份額,具有任何其他空調都不可能與之相比擬的市場優(yōu)勢地位,進而影響消費者購買空調的決策,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據相關法律界人士透露,本次案件可以稱為中國家電虛假宣傳第一案,以往的做法更多是通過工商質檢等行政手段協調解決。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的依法判決,是司法機關第一次介入家電領域企業(yè)不正當競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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